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全省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幹部隊伍,根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幹部教育條例》)精神,結合安徽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按照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艱苦奮鬥、執政為民的要求,以增強執政意識、提高執政能力為重點,聯系實際創新路、加強培訓求實效,推動學習型幹部隊伍、學習型政黨、學習型社會建設,為推進跨越式發展、構建和諧安徽、加快實現崛起提供思想政治保證、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必須遵循以人為本、按需施教,全員培訓、保證質量,全面發展、注重能力,聯系實際、學以緻用,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原則,不斷開創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新局面。
第四條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堅持黨政幹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三支隊伍”一起抓,樹立大教育、大培訓的理念,推進“三支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和能力的增強。
第五條要把幹部教育培訓工作作為科教興皖、人才強省的基礎性工程,作為加快實現崛起的戰略性舉措,切實找準幹部教育培訓服務于加快實現崛起的結合點、切入點和着力點,自覺放到全省的工作大局中去謀劃和推動。
第六條本實施辦法适用于全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教育培訓工作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章管理體制和教育培訓對象
第七條全省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實行在省委統一領導下,由省委組織部主管,省委和省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分工負責,各級地方黨委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八條省委組織部履行全省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整體規劃、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督促檢查、制度規範職能。負責組織實施省管黨政幹部及其後備幹部、部分縣(處)級幹部的教育培訓,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省屬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其後備人員、省委直接聯系的高級專家和部分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部分公務員及其他有關幹部的教育培訓。
第九條省紀委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組織本系統幹部的業務培訓。省紀委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幹部的黨風廉政教育。省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全省幹部的理論學習,重點抓好省轄市和省直單位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會同省委組織部組織實施宣傳文化系統領導幹部和高層次專業人才的教育培訓。省委統戰部負責組織民主黨派、無黨派及其他黨外領導幹部的政治理論培訓,指導協調新經濟社會組織黨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訓。省委政法委負責指導協調全省政法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省直機關工委負責指導、協調、實施省直機關幹部的教育培訓。省委教育工委負責指導協調省屬高等院校幹部的教育培訓,并協同省委組織部組織省屬高等院校領導班子成員及後備人員的教育培訓。省人事廳負責指導協調全省政府公務員的教育培訓,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省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省屬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并協同省委組織部組織省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及後備人員的教育培訓。省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省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
省直其他各部門(單位)、省屬各企事業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系統、本單位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由主管方負責組織;經協商,也可由協管方負責組織。
第十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省級幹部教育培訓基地和重大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省财政廳負責制定和落實幹部教育培訓經費的有關政策。
第十一條省轄市委組織部負責組織實施市管黨政幹部及後備幹部、部分科級幹部、市屬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有關公務員的教育培訓。縣(市、區)委組織部負責組織實施科級及科級以下幹部、所屬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
第十二條幹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幹部,重點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及其後備幹部。幹部應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業務培訓、初任培訓及其他培訓。幹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産教育培訓期間,享受在崗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幹部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者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确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5年内參加組織(人事)部門安排的脫産培訓累計時間不足3個月的,應在提拔後1年内補訓。其他幹部參加脫産教育培訓的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計不少于12天。經批準實行學時學分制考核的地方和單位,幹部完成規定學時學分的,視為完成培訓任務。
第三章教育培訓内容與方式
第十四條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要求,根據《幹部教育條例》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要求,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幹部教育培訓以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文化素養和技能訓練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論培訓為重點。深入開展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培訓,深入開展十六大以來黨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戰略思想的教育培訓,加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加強黨和國家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外交、國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訓,加強省委和省政府的重大戰略決策、部署和要求的培訓,加強科學文化素養和幹部心理素質的培訓。
開展培訓需求的調查研究,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幹部的特點和需求,科學設計培訓内容。
第十五條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制度。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要科學制定幹部脫産培訓計劃,合理安排教育培訓的内容、時間和機構。對縣處級以上幹部實行點名調學制度。抽調縣以上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1個月以上的培訓,在同一時間内,同一領導班子一般隻能安排1人。幹部所在單位應統籌安排,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被選調的幹部無特殊理由必須服從組織調訓。
第十六條實行幹部調訓計劃申報制度。黨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門抽調下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成員參加脫産培訓的,必須報同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審批,避免多頭調訓和重複培訓。脫産培訓計劃一般要在上年的年底前報同級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經審核同意後下達執行。培訓結束後,主辦單位要向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報送參訓人員名單、培訓内容、培訓總結等情況。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幹部在職自學制度。各地、各單位應積極為幹部在職自學創造條件,并制定幹部在職學習指導性意見,規定學習内容,抓好學習輔導,嚴格考試考核,采取多種辦法加強督促檢查,激發幹部學習的内在動力。
構建省市聯動、統一管理、統一服務、資源共享的幹部教育網絡培訓平台,組織幹部在線學習,為幹部在職學習提供新的途徑。
第十八條推行幹部自主選學。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根據幹部個人的培訓需求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對幹部素質與能力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培訓機構和專家學者,研究開發一批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前沿性的選學項目,定期公布,供幹部自主選學。
第十九條認真落實以我為主、為我所用、更為有效的方針,加強和改進境外培訓工作。根據全省經濟布局合理、社會發展的目标、任務和要求,針對改革、發展、穩定中迫切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堅持少而精、重點突出的原則,科學設計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合理選擇培訓機構、嚴格培訓過程管理,切實增強境外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章教育培訓機構
第二十條加強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确、優勢互補、競争有序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體系。充分發揮黨校、行政院校在幹部教育培訓中的主渠道作用,發揮社會主義學院在黨外幹部教育培訓中的重要作用。部門和行業的培訓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責,圍繞本部門、本行業的工作需要開展教育培訓。積極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新知識、新技能和緊缺人才培養方面的作用。積極引導其他符合條件的社會培訓機構承擔有關培訓項目。加強境内外交流與合作,積極穩妥地利用境内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跨國公司和友好城市等資源,開展教育培訓。
第二十一條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必須貫徹黨和國家的幹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應當突出辦學特色,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應當遵循幹部教育培訓的規律和特點,深化教學改革,不斷提高培訓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幹部學習培訓的特點和需求,積極改進培訓方式和方法。運用現代培訓理念和教學手段,進一步提高講授式教學質量,加大研究式教學力度,增加案例式教學比重,積極開展模拟式、體驗式教學,把教育培訓同調查研究結合起來,不斷探索适應幹部學習培訓需求的新的教學形式和方法。積極推廣網絡教育、遠程教育、電化教育。
第二十三條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分層次、分類别地設置培訓班次和學制。省級教育培訓機構一般開設進修班、培訓班和專題班。市、縣(市、區)教育培訓機構應結合自身實際,合理确定相應的班次。适當加大專題培訓的比重,針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靈活設置專題,切實增強針對性、實效性。
第二十四條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優化結構、突出重點、加大投入,完善學科結構和課程設計。鞏固和發展在省内外處于領先地位的基礎理論學科,發展适應幹部教育培訓需求的優勢學科,建立幹部急需的短缺學科,形成與省内外學科發展趨勢相銜接,具有安徽特色的幹部教育培訓學科體系。完善課程設計,形成各具特色和優勢的教學單元或專題模塊。
第二十五條教育培訓機構應進一步深化人事、教學、科研和分配等制度改革。以教學為中心、以提高教學水平為目标,建立充滿活力、運轉高效的管理機制。
第二十六條進一步加強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領導班子建設和管理者隊伍建設,注重培訓,促進交流,優化結構,提高素質,增強能力。
第二十七條按照提高、優化、完善、共享的要求,推進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資源整合。對具有相對優勢、辦學能力與條件較好、有發展前途的培訓機構,應當予以重點扶持;對辦學特色不夠明顯,辦學規模比較小的培訓機構,應當通過聯合辦學等方式,實現資源合理配置;對不具備辦學能力或布局、結構不合理的培訓機構,應進行重組和調整。
第二十八條建立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準入制度。培訓機構承擔幹部教育培訓任務,必須獲得廳局級以上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的資質認可。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制定和公布相應的準入标準和評審程序,逐步形成由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指導、公開平等、競争有序的幹部教育培訓市場機制,引導幹部教育培訓機構不斷優化服務、降低成本、提高質量。
第二十九條實行幹部教育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對專業知識、文化素養和技能訓練等方面的培訓,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擔培訓項目的教育培訓機構。通過監控項目實施和組織驗收評估實現對項目的管理,提高培訓績效。
第五章師資、教材、經費
第三十條按照素質優良、規模适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建設高素質的幹部教育培訓師資隊伍。從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建立專職教師知識更新機制。專職教師每年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于1個月,學習培訓情況作為專職教師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之一。積極選送教師到有關教育培訓機構、高等院校進修和攻讀學曆學位,并在經費上給予适當支持。有計劃地組織中青年骨幹教師到基層、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挂職鍛煉和開展社會實踐活動,鼓勵教師參加學術交流、研讨活動,促進教學水平的提高。積極采取措施,引進優秀人才,充實專職教師隊伍。
第三十二條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進一步完善專職教師管理體制。實行專業技術資格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分開制度,定期進行聘任,根據教師聘任情況确定其享受相應的待遇。實行競争上崗制度,公開競争主體班次任課資格,公開競争專題講座,公開競争教研部門的領導崗位。實行考核、獎懲制度,定期對教師在教學、科研和學習培訓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收入分配挂鈎,并作為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職務聘任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加強兼職教師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兼職教師的作用。根據幹部教育培訓的特點和需求,從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的黨政領導幹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專家學者中選聘兼職教師。制定兼職教師選聘标準,明确權利義務,提出教學要求。根據兼職教師的特長,有目的、有計劃地安排課程。加強兼職教師授課質量的考核,擇優續聘。
第三十四條建立幹部教育培訓師資庫。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應制定師資入庫标準,經組織推薦、專家評審,把符合要求的優秀人才納入師資庫,并向社會公布師資信息。社會各界可按需聘請授課,實現資源共享。定期了解師資使用情況,及時調整充實,實行動态管理。
第三十五條堅持利用與開發相結合的原則,加強教材建設。把全國幹部培訓教材作為幹部脫産培訓的重要教材。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全國幹部培訓教材大綱的要求,适當編寫符合實際、具有安徽特色的幹部培訓教材。加強對教材編寫的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加大幹部教育培訓經費投入。幹部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财政預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幹部教育培訓經費包括幹部職工日常教育培訓經費和專項經費。幹部職工日常教育培訓經費按幹部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部門預算。專項經費由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财政部門共同管理。積極拓寬幹部教育培訓經費投入渠道。建立健全制度,規範經費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專款專用。
第六章教育培訓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七條建立分級與分類、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考核激勵機制,将幹部的教育培訓情況作為幹部年度考核和晉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為晉升、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考核的内容包括幹部的學習态度和表現,掌握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文化知識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
第三十八條逐步建立和完善幹部脫産培訓考試考核制度。凡一個月以上的進修班、培訓班均要進行考試考核。考試一般以閉卷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學考分離。考核主要是主辦單位、教育培訓機構對幹部的學習态度、學習成績、遵守紀律和參加集體活動等情況進行評定,準确掌握幹部培訓期間的表現,并以書面形式向幹部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反饋。
第三十九條建立幹部個人教育培訓檔案管理制度。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建立幹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幹部教育培訓檔案主要内容包括幹部參加教育培訓的類别、培訓機構、培訓時間、培訓内容、考核結果和幹部參加中心組學習、在職自學、理論學習考試及參加學曆教育等情況。建立幹部教育培訓電子檔案,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條完善述學、評學和考學制度。在幹部年度考核時,要将幹部參加脫産培訓、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在職自學等情況作為述職的重要内容。在民主評議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時,要對其學習和培訓情況進行評議。在幹部考察材料中,幹部的學習培訓情況應作為幹部政治理論素質的一個重要方面。呈報幹部任免審批表時,須填寫幹部學習培訓及考核情況。
積極推進黨政領導幹部理論學習考試制度。
第四十一條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各級各類幹部教育培訓學時學分考核制度。以幹部教育培訓檔案為基礎,将幹部參加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脫産培訓、在職自學、各類水平考試等方面考試考核的結果量化成學時學分,實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逐步将學時學分考核結果作為評價幹部學習培訓成效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建立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制度。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根據培訓目标和質量要求,從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方面,制定科學合理、易于采集、便于對比的評估指标體系和規範簡便、注重實效的評估标準與辦法,對教育培訓機構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可由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組織,也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評估結果,改進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七章監督與紀律
第四十三條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幹部所在單位和幹部本人必須嚴格執行《幹部教育條例》及本實施辦法,自覺接受組織監督、群衆監督和社會監督。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要及時制止和糾正違反《幹部教育條例》及本實施辦法的行為,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四條幹部個人因工作、家庭和健康等原因,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對未經批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幹部在參加教育培訓期間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對于弄虛作假獲取學曆或者學位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十五條幹部所在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幹部教育培訓職責的,由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範圍内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六條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和幹部所在單位有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以幹部教育培訓名義組織境内外公費旅遊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幹部教育培訓費用和擅自印發學曆或學位證書、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等行為的,由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章組織領導
第四十七條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把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擺上重要位置,納入本地區、本部門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整體部署、統籌安排、認真落實。
第四十八條建立健全各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各級黨委分管負責同志牽頭,黨委和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負責研究确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協調解決幹部教育培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有關部門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十九條加強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建設。每名幹部教育培訓管理者每年一般要有半個月的脫産培訓時間。各地、各部門要健全幹部教育培訓管理機構,保證足夠的人員編制,充實必要的工作力量。
第五十條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幹部教育條例》及本實施辦法貫徹執行情況的檢查,并适時組織表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