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改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有關事項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3〕290号)
各市、省直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合肥市公務員局,省直各單位:
鑒于2006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工資結構發生了變化,為更好地執行我省機關事業單位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政策,以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一)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病假在2個月以内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全額計發。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全額計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按90%計發。
4.享受特殊崗位津貼的機關工作人員,其病假期間的特殊崗位津貼按照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發放比例計發。
(二)工作人員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全年累計事假在15個工作日以内的,工資全額計發。
2.全年累計事假超過15個工作日,不超過66個工作日的,從第16個工作日起,基本工資全額計發,津貼補貼(含特殊崗位津貼)按日減發,日減發工資計算方式為:每月應發津貼補貼總額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計事假超過66個工作日,從第67個工作日起,工資總額按日減發,日減發工資計算方式為:每月應發工資總額除以21.75天。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一)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病假在2個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資全額計發。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資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基本工資全額計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資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
4.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基礎性績效工資發放比例,按照不高于基本工資發放比例的原則由各單位自行确定,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單位确定的分配辦法計發。
5.享受特殊崗位津貼的工作人員,其病假期間的特殊崗位津貼按照基本工資發放比例計發。
(二)工作人員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全年累計事假在15個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特殊崗位津貼全額計發。
2.工作人員全年累計事假超過15個工作日,不超過66個工作日的,從第16個工作日起,基本工資全額計發,基礎性績效工資、特殊崗位津貼按日減發。日減發工資計算方式為:每月應發基礎性績效工資與特殊崗位津貼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累計事假超過66個工作日,從第67個工作日起,工資總額按日減發,日減發工資計算方式為:每月應發工資總額除以21.75天。
4.工作人員事假期間的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單位确定的分配辦法計發。
三、執行病事假工資待遇的相關規定
(一)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考勤和請假、銷假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以病假、事假為由,長期脫崗。病假、事假未經批準擅自離崗或超過批準時間未銷假的,按曠工處理,扣發曠工期間的全部工資待遇,并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工作人員假借病事假從事其他工作,一經發現,應停止病事假期間一切工資待遇,并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 工作人員享受本規定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應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按幹部管理權限經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因工(公)緻傷、緻殘的,在規定的休養期内其工資待遇不變。工作人員病愈複工後,因舊病複發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複工後因其他病請假的,病假時間重新計算。
(三)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優秀共産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稱号,仍保持榮譽的,在執行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基礎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後的工資待遇最高不超過原工資的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長期治療的,經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在執行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基礎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後的工資待遇最高不超過原工資的100%。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四)工作人員可以用年休假沖銷病事假天數,沖銷不完的病事假天數再按上述規定處理。一般情況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滿的,不得申請事假。工作人員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有特殊情況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後可适當延長假期。
(五)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達到規定的時限後,從次月開始起減發工資時,應報工資統發庫。事業單位應結合績效工資考核發放辦法扣發病事假工資待遇。
上述相關規定與皖人發〔1997〕83号文件中相關内容不一緻的地方,以本規定為準。今後國家有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