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2005〕7号
各高等學校、研究生培養單位:
為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規範學生轉學手續,根據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精神和有關要求,我廳制定了《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确認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從2005年寒假開始,我省普通高校學生轉學統一使用《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确認)表》(附件1)。同時,啟用“安徽省教育廳普通高等教育學籍管理專用章”(附件2)。
附件1: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确認)表
2:安徽省教育廳普通高等教育學籍管理專用章(印模)
安徽省教育廳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确認暫行辦法
為維護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一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由招生時列入下一批次錄取的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或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三) 招生時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錄取的;
(四) 招生時确定為定向、委托培養,以及“專升本”、“注
冊制招生”、“預科班”的;
(五) “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對口招生等不同招
生類别之間轉學的;
(六) 實行學年制的,本科三年級及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及以
上,以及實行學分制其學分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二分之一及以上的;
(七)高考分數低于拟轉入專業當年最低錄取分數的;
(八)應予退學的;
(九)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條 學生轉學按下列程序和辦法辦理:
(一)學生在本省範圍内轉學,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省教育廳确認後,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二)本省高校學生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轉學的,應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确認轉學理由正當,商轉入學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确認後,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學生拟轉入本省高校學習的,應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先經轉出學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門确認後,再由轉入學校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确認,方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第四條 學生轉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确認)表;
(二)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成績(包括學籍變動情況);
(三)載有學生本人基本情況的經省級招生部門錄取審批表、拟轉入專業的最低分學生省級招生部門錄取審批表(複印件加蓋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印章)。
(四)外省高校轉入的,應提供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确認意見。
(五)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因患病轉學的,應提供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的原始病曆。
2、如“确有特殊困難”轉學,應提交足以說明情況的材料。
第五條 辦理學生轉學除确因特殊困難外,轉出與轉入學校不得在同一城市。
第六條 學生轉學一般在每年寒假和暑假期間辦理确認手續。
第七條 學校應做好學生轉學條件審核工作,不得受理不符合本規定的材料,更不得上報不符合轉學條件學生的轉學材料。
第八條 本規定适用于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接受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教育的學生。研究生轉學可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高校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教育廳印發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與轉學暫行辦法》(教學[2002]004号)及相關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