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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學院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提高選人用人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幹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規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院選拔任用幹部,必須堅持黨管幹部和黨管人才原則,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堅持注重實績、群衆公認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競争、擇優原則,堅持職業化、專業化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院二級内設機構的幹部選拔工作。
第四條 組織人事處在學院黨委領導下履行選拔任用幹部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五條 學院二級内設機構的領導幹部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
(二)熱愛教育事業,熟悉教育和辦學規律,了解教學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師德師風和職業操守。
第六條 選任學院二級内設機構領導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高校基層單位工作經曆。
(二)管理崗位人員選任二級内設機構正職(副處)的,應當在副職(正科)崗位工作兩年以上;選任中層副職(正科)的,應當在下一級崗位(副科)工作三年以上。
專業技術人員選任二級内設機構正職(副處)的,應當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任職經曆,或者具有中級專業技術崗位五年以上任職經曆;選任二級内設機構副職(正科)的,應當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任職經曆,或者具有中級專業技術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曆。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新選任二級内設機構正職的,年齡一般應能任滿一個任期。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資格要求(選任為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第七條 學院二級内設機構的幹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别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可以破格提拔或者越級提拔。破格提拔的二級内設機構的幹部,應當德才素質好、發展潛力大、群衆公認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做出重大貢獻;
(二)在本職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别顯著,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
(三)入選省部級以上高端人才工程(培養計劃),或者專業水平較高、在行業有較大影響。
破格提拔幹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要求和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不得連續破格提拔,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三章 動 議
第八條 學院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和中層幹部隊伍建設實際,提出啟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九條 組織人事處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幹部隊伍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資格條件、範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選拔任用為學院二級内設機構的幹部,根據崗位特點和不同情形,可以采取組織選拔、競争上崗、公開選聘等方式進行。其中,個别提拔任職,一般采取組織選拔方式進行;中層幹部任期屆滿、集中性調整幹部,或職位出現空缺、本院符合資格條件人選較多且意見不易集中時,一般采取競争上崗方式進行;職位出現空缺且本院沒有合适人選的,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聘。
第十條 初步建議向學院黨委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後,應在黨委書記、學院分管組織工作的副書記、紀委書記等範圍内進行充分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采取競争上崗和公開選聘方式選拔幹部的,應将工作方案報省委教育工委組幹處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四章 組織選拔
第十一條 采取組織選拔方式任用的學院二級内設機構幹部,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薦;
(二)确定考察對象;
(三)組織考察;
(四)學院黨委讨論決定;
(五)履行任職手續。
第十二條 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别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薦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民主推薦會,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供人員名冊,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票。
推薦中層正職的,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學院領導、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中層正職幹部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會議推薦時,參會人數需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推薦中層副職的,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範圍确定,可适當調整。
(二)進行個别談話推薦。
推薦中層正職的,由下列人員參加:學院領導、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中層正職幹部;推薦中層副職的,參加個别談話的人員參照上列範圍确定,可适當調整。
(三)分類統計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四)向學院黨委彙報推薦情況。
第十三條 個别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也可以先進行個别談話推薦。先進行個别談話推薦的,根據談話情況,經學院黨委研究,差額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
第十四條 綜合會議推薦和個别談話推薦情況,如推薦得票比較分散,可在得票靠前的人選中(一般按人選與拟任職位3:1比例掌握)組織進行第二次會議推薦。參加二次會議推薦人員參照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确定,可适當調整。
第十五條 考察對象由學院黨委集體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德才條件,将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适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簡單地以推薦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群衆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确定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子女已移居國(境)外。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提拔的。
本條第四項所涉人員,确因工作需要列為考察對象的,須報經省委教育工委組幹處同意。
第十六條 對确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處負責組織學院辦公室和監察審計處等相關部門實施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要突出德的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加強作風考察,強化廉政情況考察。
考察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考察組有兩名以上組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幹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二)通過适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内發布考察預告;
(三)采取個别談話、民主測評、查閱檔案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延伸考察;
個别談話的範圍一般為: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所在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幹部和教職工代表(單位人數在15人以下的應全部參加);其他有關人員。其中,考察中層正職拟任人選,還應聽取學院黨政領導幹部的意見。
(四)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确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五)考察組研究提出任用建議,向學院黨委報告。
第十七條 考察中層幹部拟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确、清楚地反應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薦情況。
第十八條 選拔任用學院二級内設機構幹部的,由學院黨委集體讨論作出任免決定。讨論決定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人事處負責人逐個介紹拟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及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讨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 對拟破格提拔的人選,學院黨委在讨論決定前,必須報經省委教育工委組幹處同意;對拟越級提拔的人選,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複同意後方可進行;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幹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省委教育工委組幹處備案。
第五章 競争上崗
第二十條 競争上崗可采取定向競崗,也可采取不定向競崗。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能力素質測試、測評;
(四)民主推薦、組織考察;
(五)學院黨委讨論決定;
(六)履行任職手續。
任期屆滿、集中性調整幹部時,可先進行幹部任期考核(含民主測評),根據任期考核情況,結合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适情況,經學院黨委研究,決定續聘幹部和崗位,再對空缺崗位實行競争上崗;也可對所有崗位全部實行競争上崗,将任期考核情況作為幹部重新聘任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報名參加競争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其中,實行定向競崗的,每一職位參加競崗人數應不少于3人;實行不定向競崗的,實際參加競崗人數與競崗職位數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達不到競崗人數或比例要求的,應取消或按比例核減競崗職位。
第二十二條 民主推薦,在參與競争者中推薦合适人選。參加民主推薦人員範圍,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确定。
第二十三條 能力素質測試、測評,一般采取筆試、面試方式進行。任期屆滿、集中性調整幹部時,能力素質測試、測評也可采取述職競崗的方式進行。采取面試、述職競崗方式進行能力素質測試、測評的,一般應組建由學院領導、中層幹部和教師代表、外請專家參加的評委會(一般不少于11人),可采取百分制量化計分。
采取不定向競崗方式、參加競崗人員較多時,可以先進行筆試并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照競崗人員與職位數5:1的比例,确定進入面試(或述職競崗)人員名單。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民主推薦基礎上,根據人選綜合素質,确定一定比例人選直接進行面試(或述職競崗)。
第二十四條 學院黨委根據能力素質測試、測評成績、民主推薦情況和競崗人員的德才條件、人崗相适度,綜合考慮,集體研究差額确定考察對象。其中,定向競崗的,按照競崗人員與職位數2:1的比例差額确定考察對象;實行不定向競崗的,按照競崗人員與職位數1.5:1的比例差額确定考察對象。
第二十五條 組織考察、讨論決定的方法、程序等,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公開選聘
第二十六條 高校中層幹部公開選聘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複審;
(三)能力素質測試、測評;
(四)确定考察對象,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組織考察;
(六)學院黨委讨論決定;
(七)履行任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 報名參加公開選聘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有關規定。其中,實際參加競聘人數應多于公開選聘職位數。
第二十八條 公開選聘能力素質測試、測評,一般采取筆試、面試方式進行。面試一般應組建由學院領導、中層幹部和教師代表、外請專家參加的評委會(一般不少于人11人,其中外請專家不少于1/3)。筆試、面試可采取百分制量化計分。
參加應聘人員較多時,可以先進行筆試并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照應聘人員與職位數5:1的比例,确定進入面試人員名單。
第二十九條 學院黨委根據參加應聘人員能力素質測試、測評成績的人崗相适情況,綜合考慮個人道德條件、經曆業績等因素,集體研究差額确定考察對象。
第三十條 學院黨委組織考察組,采取一定方式對考察對象進行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第三十一條 學院黨委讨論決定的方法、程序等,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任 職
第三十二條 實行二級内設機構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中層幹部,在學院黨委讨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一定範圍内進行公示。公示内容應當真實準确,便于群衆監督。公示日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三十三條 實行二級内設機構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提拔擔任學院二級内設機構幹部的,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條 實行二級内設機構幹部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幹部,由學院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三十五條 實行二級内設機構幹部職務任期制度。
學院二級内設機構幹部任期一般為三年。中層幹部在任期内應保持相對穩定。
中層正職幹部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一般不再擔任同一職務。專業技術型幹部和“雙肩挑”型幹部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時間根據工作需要可适當延長。
第三十六條 學院二級内設機構幹部的任職時間從學院黨委研究決定之日起計算。按有關章程或規定選舉産生的幹部,任職時間從當選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輪崗、回避
第三十七條 實行中層幹部輪崗制度。輪崗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輪崗的;需要通過輪崗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因任期制規定需要輪崗的;在一個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輪崗的。
第三十八條 實行中層幹部任職回避制度。幹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内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如上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門擔任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
第三十九條 實行中層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黨委及部門讨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幹部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九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四十條 學院二級内設機構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期制年限規定且不宜交流輪崗的。
(二)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
(三)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去現職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連續一年以上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
第四十一條 實行中層幹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因問責免職幹部,一年内不安排職務,兩年内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照影響期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實行二級内設機構幹部降職制度。
二級内設機構幹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标準執行。
第十章 紀律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選拔任用二級内設機構幹部,必須遵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十不準”紀律要求,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四十四條 加強二級内設機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實行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紀實制度,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幹部任免事項,一經發現,從嚴查處;已經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并按照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五條 實行二級内設機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學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師生員工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省委教育工委組織(人事)部門有權對學院二級内設機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學院其他内設機構幹部的選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6766澳门联合网站黨委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